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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17-05-17 11:08:03
卫生计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一、公共场所卫生
抽查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
抽查内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拒绝卫生监督;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
抽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
抽查内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
抽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
抽查内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不按照要求开展卫生安全评价工作,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四、学校卫生
抽查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等。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
抽查内容:教学及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工作、生活饮用水、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学校内公共场所等卫生监督;拒绝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五、传染病防治监督
抽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
抽查内容: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根据职责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包括综合管理、预防接种、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7个方面。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六、医疗卫生监督
抽查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
抽查内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情况。主要是医疗机构执业资质;是否存在超出核准科目、登记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开展某些特定医疗技术是否取得相应的技术准入证明文件(器官移植、限制开展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等);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情况。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七、职业卫生监督
抽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
抽查内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职业病诊断机构主要是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职业病报告情况等。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八、放射卫生监督
抽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
抽查内容:放射诊疗机构主要是是否取得许可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放射诊疗活动;“放射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和“四类台账、八种档案”建立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情况;现有放射工作人员、场所、设备等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等是否符合规定;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和场所防护检测是否符合规定等。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是是否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并在批准的资质期限、范围内从事技术服务活动;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是否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履行法定职责等。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九、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
抽查依据:《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等法律法规。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
抽查内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人员依法执业情况。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质合法性情况;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情况;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及业务范围依法开展情况。从事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落实禁止“两非”相关制度情况,是否存在“两非”行为。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
十、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监督
监管依据:《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抽查主体: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
抽查内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抽查方式:现场检查。